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对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
9月8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部分规定上有所改进。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随着理财公司相继设立,相关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到理财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监测,再到信息披露等,《办法》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公司运作全流程,进一步夯实了理财公司稳健运营的基础。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有助于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加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这也是进一步落实资管新规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全流程加强流动性管理 完善理财公司制度体系
《办法》指出,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比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是银保监会首次提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性、全面性的要求,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理财业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
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理财产品正在加速推进净值化转型,同时银行理财存续规模不断提升,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银行理财规模存续余额27.95万亿元,同比增长9.27%;9月末,银行理财净值化产品占比达86.56%。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银行业理财登记中心统计研究部副主任张锦表示,《办法》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相对稳定,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正对待。
优化完善部分条款 合理设置过渡期
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可操作性。建信理财副总裁李丽杰表示,《办法》对面向单一投资者私募发行的理财产品流动性受限资产和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进行了相应豁免,更加适应该类产品的特殊性,灵活处理投资者需求,相关调整也与同类资管产品要求一致。《办法》对于定开产品适用于“产品高流动性资产不能低于5%”的要求进行了有条件豁免,充分考虑了理财业务投资结构的合理性要求,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某大型银行理财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办法》在具体表述上做了优化,采纳了一些行业意见,操作指导性更强,体现了行业拉平、统一规范的导向,与公募基金等资管行业的管理思路、执行标准基本一致。
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月后施行。董希淼表示,这预留了较为充分的整改时间,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准备,确保理财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短期限产品的净值波动,由于投资比例调整和流动性准备的要求,产品净值波动率会有一些增加。但行业对此已有较为充分的准备。5个月过渡期相对充足,不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前述某大型银行理财公司负责人表示,该行已提前完善了产品投资管理,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梳理了投资监控体系,完善了压力测试方案;提出系统方面需求,目前已在开发实施阶段。
李丽杰表示,《办法》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理财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建信理财将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夯实风险管理基础。一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体系;二是持续优化以压力测试为核心、覆盖全类型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及风险应对预案;三是持续加强理财产品设计、投资、申赎、估值、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五是确保落实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项主体责任。
强化信息披露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投资者保护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公司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为应对大额赎回导致的理财产品抛售资产、被动降低产品净值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对投资者而言,正常赎回等操作将受到影响。
“今后客户申购赎回还是要关注产品协议条款。极端情况下,产品根据协议条款可能无法保证大额资金的按期赎回,有的机构可能会设置赎回费的条款。”前述某大型银行理财公司负责人表示。
董希淼表示,《办法》将对理财市场带来一定影响。理财公司、代销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争取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和金融机构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资安排和流动性管理。